司法院院字第255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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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8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19 頁 | |
學校教職員因病請假而未去職者,其在假期中死亡,自係學校教職員養老金及恤金條例第八條所稱之在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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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因病請假而未去職者,其在假期中死亡,自係學校教職員養老金及恤金條例第八條所稱之在職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