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5 頁 | |
犯反革命治罪法第七條之罪又牽連犯刑法之罪者,得由高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併案受理,如就該部分(刑法上之犯罪)誤為無管轄權之判決,檢察官自可依上訴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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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5 頁 | |
犯反革命治罪法第七條之罪又牽連犯刑法之罪者,得由高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併案受理,如就該部分(刑法上之犯罪)誤為無管轄權之判決,檢察官自可依上訴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