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7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7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7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9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38 頁 | |
法院組織法施行前,高等法院以第三審判決將民事初級管轄事件發回鄰縣縣長公署為第二審審判者,依民國二十四年六月司法行政部豏電,應由該鄰縣縣長公署終結之,如未終結,而該鄰縣設地方法院者,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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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9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38 頁 | |
法院組織法施行前,高等法院以第三審判決將民事初級管轄事件發回鄰縣縣長公署為第二審審判者,依民國二十四年六月司法行政部豏電,應由該鄰縣縣長公署終結之,如未終結,而該鄰縣設地方法院者,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