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8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8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8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0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4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 ( 24.01.01 ) |
文職公務員在戰時搶劫而故意殺人,應視其有無牽連關係,依戰時軍律第十一條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併合或從一重論處,其殺人既遂而搶劫未遂者,應成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六款之既遂犯。
←司法院院字第258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8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8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0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4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 ( 24.01.01 ) |
文職公務員在戰時搶劫而故意殺人,應視其有無牽連關係,依戰時軍律第十一條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併合或從一重論處,其殺人既遂而搶劫未遂者,應成立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六款之既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