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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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6 頁 | |
按內地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暫行章程第六條載明,本暫行章程施行前,外國教會在內地已佔用之土地及房屋,應向該管官署補行呈報,倘其土地係絕買者,以永租權論等語,係指上項章程施行前已經絕買者而言,以後議定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契約載明必要事項四項,內雖刪去或永租三字,然同章程第六條既未修正,則補行呈報時自可據實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