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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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0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1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68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5、6、8、11 條 ( 26.07.02 ) |
軍政海軍兩部為國家行政系統下之官署,同時又為陸海空軍軍事系統下之官署,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一條所定,此項官署仍包括於部隊稱謂之內,因而軍政海軍兩部自次長以下各級公務員,一方固應認為行政官,在另一方面仍不失為在部隊服行勤務之軍人或軍屬,如遇上開人員犯罪,應依修正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之規定,按其任職階級分別依法審判,本院院字第九五二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