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5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5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5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5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0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98 頁 | |
相關法條:票據法 第 121 條 ( 18.10.30 ) |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是所謂無記名式支票以未載受款人者為限,支票於受款人姓名下載有或來人字樣者,既非未載受載人,即不得謂為無記名式支票,其所載或來人字樣,,祇能解為或其被背書人之義,此種形式之支票立法例有特以明文視為無記名式者,我國票據法並無此項特別規定,自不能於解釋上認同一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