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5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5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5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0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0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 24.01.01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5 條 ( 26.07.02 ) |
軍政部西北軍需工廠製革工廠鐵工部工人,如非原有軍人身分而係受雇作工者,乃屬僱傭性質,不能認為軍人,其犯罪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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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 24.01.01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5 條 ( 26.07.02 ) |
軍政部西北軍需工廠製革工廠鐵工部工人,如非原有軍人身分而係受雇作工者,乃屬僱傭性質,不能認為軍人,其犯罪應由普通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