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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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1 頁 | |
工商同業公會係以維持增進同業之公共利益及矯正營業之弊害為宗旨,工商同業公會法第二條定有明文,在同一區域內經營各種正當之工業或商業者,同法第一條定明,均得依本法設立同業公會,則在同一區域內經營爆業商號與爆業作坊,雖同為爆業而一係專營販賣,一係專營製造,性質不同,依該法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趣旨,更證以第十四條之規定,應得各自設立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