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 頁 | |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謂審判,不能包括檢察官之偵查,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供述不實,不能成立該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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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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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謂審判,不能包括檢察官之偵查,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供述不實,不能成立該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