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6 頁 | |
有夫之婦與人通姦,姦夫、姦婦均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須本夫告訴乃論,其因戀姦和誘已滿二十歲之婦女者,關於和誘部分法無處罰正條,應不為罪,但丙既獲甲送縣,究竟有無告姦之意,應視事實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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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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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夫之婦與人通姦,姦夫、姦婦均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須本夫告訴乃論,其因戀姦和誘已滿二十歲之婦女者,關於和誘部分法無處罰正條,應不為罪,但丙既獲甲送縣,究竟有無告姦之意,應視事實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