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等將乙推入廁坑,並加輕微傷害,應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