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等将乙推入厕坑,并加轻微伤害,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