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 页 | |
甲等将乙推入厕坑,并加轻微伤害,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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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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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等将乙推入厕坑,并加轻微伤害,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