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6 頁 | |
甲等將乙推入廁坑,並加輕微傷害,應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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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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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等將乙推入廁坑,並加輕微傷害,應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