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4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4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4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74 頁 | |
來呈第一點,業經另案解釋,其關於第二點,查假扣押、假處分係保全程序,祇須合於假扣押、假處分之條件,即可依法聲請,與當事人間爭執之法律關係別為一事,毋須先經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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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74 頁 | |
來呈第一點,業經另案解釋,其關於第二點,查假扣押、假處分係保全程序,祇須合於假扣押、假處分之條件,即可依法聲請,與當事人間爭執之法律關係別為一事,毋須先經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