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85 頁 | |
古人之著作物久已流傳數世,茲由書館重插彩色圖式並加說明,製印成帙,究竟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九條所規定,就他人之著作物以與原著作物不同之技術製成美術品,純事實問題,倘能合於該條規定,自得視為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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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85 頁 | |
古人之著作物久已流傳數世,茲由書館重插彩色圖式並加說明,製印成帙,究竟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九條所規定,就他人之著作物以與原著作物不同之技術製成美術品,純事實問題,倘能合於該條規定,自得視為著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