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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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07 頁 | |
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 條 ( 19.03.17 ) |
勞資爭議當事人,對於仲裁委員會裁決聲明異議之事件,并非訴願事件,應向法院起訴,依通常訴訟程序予以裁判,修正省政府組織法第十條第七款所列關於勞資爭議事項,由民政廳掌理者,係指關於勞資爭議之行政事務而言,并非謂關於勞資爭議之裁判亦歸其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