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7 頁 | |
依懲治綁匪條例判處死刑之案,依據上年十二月八日司法院電字第七號電,其審判及轉報復准等程序,仍適用懲治盜匪暫行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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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懲治綁匪條例判處死刑之案,依據上年十二月八日司法院電字第七號電,其審判及轉報復准等程序,仍適用懲治盜匪暫行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