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6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6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6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78 頁 | |
按會計師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既明定會計師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公務機關以政府機關為限,則從事於黨部之會計者自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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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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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會計師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既明定會計師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公務機關以政府機關為限,則從事於黨部之會計者自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