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9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9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8 頁 | |
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在判准折抵者,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呈請假釋時,且不得算入執行期內,其并未判准折抵者之不得算入,更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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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8 頁 | |
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在判准折抵者,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呈請假釋時,且不得算入執行期內,其并未判准折抵者之不得算入,更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