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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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7 頁 | |
仿照商標與偽造商標意義相同,無論是否曾經註冊之商標,其在刑法上之保護固無區別,關於該商標之仿造,均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九條關於偽造之規定 (參照院字第二九五號、第二九七號及第二九九號解釋) 。至已註冊之商標,自註冊之日起即取得專用權 (商標法第十四條) ,故在民事上之保護,自較優厚,不能謂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