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9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9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仿照商标与伪造商标意义相同,无论是否曾经注册之商标,其在刑法上之保护固无区别,关于该商标之仿造,均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及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伪造之规定 (参照院字第二九五号第二九七号第二九九号解释) 。至已注册之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即取得专用权 (商标法第十四条) ,故在民事上之保护,自较优厚,不能谓无实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