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9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9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 法院編制法第一百條規定,與現行法令既無牴觸,自可援用。

  (二)以地方法院檢官辦案偏頗為理由,向高等法院聲請移轉管轄,經裁定駁回之後,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仍得將原檢察官之事務,移於管轄區域內別院檢察官,但偵查終結後,如原地方法院有管轄權,仍應起訴於原地方法院(參照院字第六十三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