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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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9 頁 | |
(一) 法院編制法第一百條規定,與現行法令既無牴觸,自可援用。
(二)以地方法院檢官辦案偏頗為理由,向高等法院聲請移轉管轄,經裁定駁回之後,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仍得將原檢察官之事務,移於管轄區域內別院檢察官,但偵查終結後,如原地方法院有管轄權,仍應起訴於原地方法院(參照院字第六十三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