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0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0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0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0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05 頁 | |
奉祀關公神像之建築物,亦屬宗教上之建築物,其中苟又有僧道住持,則不論其名稱之為庵、為廟,依監督寺廟條例第一條規定,自應認為寺廟,其寺廟之屋宇及田地、產業,雖向由住持管理,自應認為寺廟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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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0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05 頁 | |
奉祀關公神像之建築物,亦屬宗教上之建築物,其中苟又有僧道住持,則不論其名稱之為庵、為廟,依監督寺廟條例第一條規定,自應認為寺廟,其寺廟之屋宇及田地、產業,雖向由住持管理,自應認為寺廟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