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9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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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9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7 頁 | |
(一)前民事訴訟條例第五百七十一條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所稱判決,均係包括不關本案之判決而言,來電所述再審之訴,應視其對於何審法院之判決,本於何項再審理由聲明不服,依該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及第三百零一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權非專屬於被害人,被害人已死亡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其親屬以不違反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為限,亦得告訴。
(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後段所謂本刑,係指法定刑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