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2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務員調驗規則第三條及第八條所稱公務員,指職官、吏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議員、職員而言,苟於法令有據,無論是否合於中央所定官制或係地方政府正式委任之職員,均包括在內,來函所述官、公立醫院醫師以次人員,以及學校之教職員、地方自治團體人員是否公務員,應依此標準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