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4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4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26 頁 | |
公務員調驗規則第三條及第八條所稱公務員,指職官、吏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議員、職員而言,苟於法令有據,無論是否合於中央所定官制或係地方政府正式委任之職員,均包括在內,來函所述官、公立醫院醫師以次人員,以及學校之教職員、地方自治團體人員是否公務員,應依此標準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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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調驗規則第三條及第八條所稱公務員,指職官、吏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議員、職員而言,苟於法令有據,無論是否合於中央所定官制或係地方政府正式委任之職員,均包括在內,來函所述官、公立醫院醫師以次人員,以及學校之教職員、地方自治團體人員是否公務員,應依此標準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