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8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8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0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42、835 條 ( 19.12.26 ) |
按地上權之地租與租賃契約之租金,固屬不同,然就其「因使用土地而支付金錢為對價」之點言之,則二者實相類似,故關於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於地上權地租之增加,亦應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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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442、835 條 ( 19.12.26 ) |
按地上權之地租與租賃契約之租金,固屬不同,然就其「因使用土地而支付金錢為對價」之點言之,則二者實相類似,故關於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於地上權地租之增加,亦應類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