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8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8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8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0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從前施行之一切法令,除與黨綱主義或國民政府法令牴觸者外,暫准援用,前經國府頒有明令,則關於商人通例各章,在民法中所未規定者,如與民法不相牴觸并不違背黨義,自可援用,不因民法之施行而失效。

  (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所謂撤回其訴,雖可認為包括上訴在內,但當事人如係因上訴後休止逾期,則所謂視同撤回,即應以上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