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9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9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9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1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63 頁 | |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經移送民事法院,亦與刑事訴訟同其管轄。
(二)本案係由地方法院管轄,其上訴部分雖在千元以下,亦應由高等法院受理 。
(三)民訴法第五四二條之訊問,當事人不得委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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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1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63 頁 | |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經移送民事法院,亦與刑事訴訟同其管轄。
(二)本案係由地方法院管轄,其上訴部分雖在千元以下,亦應由高等法院受理 。
(三)民訴法第五四二條之訊問,當事人不得委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