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2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7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漢奸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轉讓於人,如受讓人無懲治漢奸條例第十二條情形亦無其他無效原因者,不得視為逆產予以查封,已見院解字第三一四四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