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1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6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縣市參議員被選舉人資格不符,在省縣市參議員選舉條例所定起訴期間經過後始發覺者,不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訟,選舉監督亦不得撤銷其當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