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5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75 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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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警察總局所屬各交通警察總官兵,如係依照陸軍編制負擔鐵路沿線警備事務並歸由國防監督指揮,自應視同軍人,倘有犯罪行為,應歸軍法審判,院解字第三一四二號解釋與此情形不同,毋庸予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