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2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2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2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2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62 頁
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 36.11.1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院解字第三六二九號解釋所謂依法令所許適當之方法追繳,係指強制執行以外之一切方法(如勸諭催告等)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