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4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2日 |
供公營事業使用之公有土地及公有建築改良物,依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但書之規定,固應征收土地稅及改良物稅,惟此係就一般公營事業所使用之公有土地及公有建築改良物而為規定,若法律專就某種公營事業所使用之公有土地及公有建築改良物設有免征稅捐之特別規定者,仍應從其規定。郵政法第十八條規定郵政公用物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免納中央及地方一切稅捐,其所謂稅法另有規定,係指稅法明定郵政法第十八條於某種稅捐不適用之或為其他同一意旨之規定者而言,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但書範圍較廣,不能解為包括在內,供郵政用之公有土地及公有建築改良物,自應免征土地稅及改良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