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2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四條所稱公務員軍警,不以有查緝煙毒職責者為限,所稱賄賂及所稱查獲,並非專指關於查緝煙毒職務上要求期約收受賄賂與有權查獲者而言,至第三項所稱故縱脫逃,亦包括當場逮捕煙毒現行犯後隨即故縱脫逃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