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周大兵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周大兵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7〕61号 1997年7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授予周大兵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7〕61号
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武警水电指挥部副主任周大兵武警大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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