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设立浦东新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设立浦东新区的批复 国函〔1992〕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2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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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浦东新区和组建浦东新区政府(或管理委员会)的请示》(沪府〔1992〕28号)收悉。同意设立上海市浦东新区,撤销川沙县,浦东新区的行政区域包括原川沙县,上海县的三林乡,黄浦区、南市区、杨浦区的浦东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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