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设立地级三沙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设立地级三沙市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年6月5日 |
收录于《海南年鉴2013》 |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西、南、中沙群岛设立一级政权机构的请示》和《关于在西、南、中沙群岛设立三沙市的再次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三沙市人民政府驻西沙永兴岛。
二、三沙市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要从工作实际出发,所需人员编制由中央编办另行办理。
三、三沙市应把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在各项建设中认真贯彻国防需求、军民兼顾、平战结合,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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