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儋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儋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5〕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2月19日 |
官方来源 |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儋州市升格为地级市的请示》(琼府〔2014〕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县级儋州市,设立地级儋州市,以原县级儋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地级儋州市的行政区域,儋州市人民政府驻那大镇中兴大街中1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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