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十世班禅大师治丧和转世问题的决定
← | 国务院关于撤销达赖喇嘛·丹增嘉措职务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第十世班禅大师治丧和转世问题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9年1月30日于北京市 |
国务院关于特准经金瓶掣签认定的坚赞诺布继任为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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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伟大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国务活动家、中国共产党的忠诚朋友、中国藏传佛教的杰出领袖、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佛教协会名誉会长、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因病不幸逝世。根据扎什伦布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和僧众的请求,并参照历史惯例,国务院特就治丧和转世问题决定如下:
一、在日喀则市扎什伦布寺修建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遗体灵塔和祀殿,供后人瞻仰朝拜,缅怀他爱国爱教的业绩。修建灵塔和祀殿事宜,责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扎什伦布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共同办理。经费由国家拨专款。
二、由扎什伦布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按照藏传佛教的仪规,举行宗教悼念活动,办理遗体保存等事宜,经费由国家拨专款。
三、由扎什伦布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并视必要请中国佛教协会、佛协西藏分会协助,办理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等事宜,报国务院批准。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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