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3〕16号 1993年2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
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3〕16号
经贸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经贸部〔1992〕外经贸管发第643号文件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工贸结合,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国务院同意经贸部所属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中国石油物资装备总公司合资组建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公司。
二、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公司主要经营石油、天然气系统专用管材及其他钢材、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物资的进出口业务和相关的国内贸易业务。三、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公司的章程由经贸部审核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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