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国办发〔1992〕23号 1992年4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
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国办发〔199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增补中共中央宣传部、化学工业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调整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局的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将上述部门的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戴 舟(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局局长)
金 鉴(司法部副部长)
谭竹洲(化学工业部副部长)
刘习良(广播电影电视部副部长)
甘国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曹康泰(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