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暫行組織條例 (民國23年9月立法10月公布)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暫行組織條例 (民國23年2月)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暫行組織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3年9月21日(非現行條文)
1934年9月21日
1934年10月2日
公布於民國23年10月2日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暫行組織條例 (民國25年)

中華民國 23 年 2 月 9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23 年 2 月 1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3 年 9 月 21 日 修正全文18條
中華民國 23 年 10 月 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3, 8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7 月 26 日 立法院追認修正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 27 年 8 月 1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前[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暫行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0 月 1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7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1 年 3 月 18 日公布

第一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直隸於國民政府行政院,掌理故宮及所屬大高殿、清太廟、景山、皇史宬、實錄大庫等處之建築物、古物、圖書、檔案之保管,開放及傳布事宜。

第二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設左列各處館。
  一、總務處。
  二、古物館。
  三、圖書館。
  四、文獻館。

第三條

  總務處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一切機要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撰擬、收發文件及會議紀錄事項。
  四、關於會計、庶務及工程,修繕事項。
  五、關於本院稽查、警衛事項。
  六、關於出版事項。
  七、其他不屬各館事項。

第四條

  古物館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古物之保管、陳列事項。
  二、關於古物之鑒定、編目事項。
  三、關於古物之傳搨、攝影事項。
  四、關於古物之展覽事項。
  五、關於古物之刊印事項。

第五條

  圖書館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圖書之保管、陳列事項。
  二、關於圖書之分類、編目事項。
  三、關於圖書之閱覽事項。
  四、關於圖書之版本考訂事項。
  五、關於善本圖書之影印、流傳事項。

第六條

  文獻館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明清檔業、實錄及歷史物品之整理、編目事項。
  二、關於明清檔業、實錄及歷史物品之保管、陳列事項。
  三、關於明清史料之搜集、整理及編印事項。
  四、關於歷史物品之分類、攝影、編輯事項。

第七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置院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院之命,並依理事會之議決,綜理本院及所屬各處館事務。

第八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置處長一人,薦任。館長三人,由院長提經理事會議決聘任之。承院長之命,分掌總務處及各館事務。科長八人至十一人,薦任。科員二十八人至三十六人,委任。

第九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於必要時,得置薦任祕書一人或二人,辦事員二十六人至三十六人,並得酌用僱員。

第十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因學術上之必要,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

第十一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設監事會,置監事會十二人至十五人,為無給職,由國民政府聘任之。任期二年,監察本院及所屬各處館事務。

第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事會推舉,呈報國民政府備案。
  監事會置秘書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推舉之,掌理會內文書及監事會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設理事會,除內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為當然理事外,置理事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行政院聘任之。
  前項理事除當然理事外,任期二年。
  理事會開會時,監事得列席。

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四人至六人,均由理事會推舉,呈報行政院備案。
  理事會置秘書一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推舉之,掌理會內文書及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十五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辦理左列事項,應經理事會議決。
  一、物品之保管及處置事項。
  二、預算、決算及基金保管事項。
  三、專門委員會之設立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議決事項,應呈報行政院並公告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及理事會議事規則,由監事會、理事會分別議定,呈報國民政府及行政院備案。

第十七條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由院長擬訂,提請理事會議決,並呈報行政院備案。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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