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北平研究院組織條例
國立北平研究院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9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9月29日 1945年10月17日 公布於民國34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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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北平研究院,隸屬於教育部,為學術研究機關。
第二條
- 國立北平研究院,設左列各研究所:
- 一、物理學研究所。
- 二、原子學研究所。
- 三、化學研究所。
- 四、藥物學研究所。
- 五、生理學研究所。
- 六、動物學研究所。
- 七、植物學研究所。
- 八、史學研究所。
- 國立北平研究院於必要時,得呈請教育部增設其他研究所。:
第三條
- 國立北平研究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均簡任,秘書一人,研究員十六人至三十二人,副研究員十六人至三十二人,助理研究員二十四人至四十八人,編輯二人,助理員三十二人至六十四人,均由院長聘任。
- 國立北平研究院各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第四條
- 國立北平研究院置總幹事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全院行政事宜,幹事二人至五人,分掌文書、庶務、出版、出納等事宜,均由院長聘任。
第五條
- 國立北平研究院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佐理員一人,委任,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六條
- 國立北平研究院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七條
- 國立北平研究院得派用技術員八人至十六人,雇員十六人至二十四人。:
第八條
- 國立北平研究院,得設通信研究員,並得聘請國內外有重要發明或貢獻之學術專家為名譽研究員。
第九條
- 國立北平研究院為學術研究之必要,與國立中央研究院及其他學術機關隨時取得聯絡。
第十條
- 國立北平研究院辦事細則由院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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