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買賣為婚並無婚書或財禮者不生婚姻之效力無重婚離異之可言果有虐待情形自可斷絕關係至和誘及有夫姦罪如有合法告訴仍應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