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債權人遵判將判結錢文收受後復向第二審衙門控詞稟請提訊或飭縣執行者應依妨害公務及詐欺取財罪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