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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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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5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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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誤用訴訟程序經指示後於相當期間內補具聲明者均為有效若遷延過久者自可認為拋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