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在特別審判機關行使職務自以該機關為審判機關為限
惑於風水意圖遷葬發掘尊親屬墳墓因不注意碎棺毀屍者自難論罪
通常不服緝私營處分者應向監運使公署聲明惟緝私營官弁為巡警之一種如其觸犯普通刑章除有特規定者外仍應由司法官署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