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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21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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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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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水利訟爭物計算價額應以其一年可望增加收穫之確實利益之二十倍為其訴訟物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