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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42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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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42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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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交訟費未用訴狀均可補充代理行為既經追認則第一審原判當然有效